(2016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2023年7月7日《教育部关于同意乐鱼平台大巴黎的赞助商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言
乐鱼平台大巴黎的赞助商前身为西北第二民族学院,直属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1984年,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创建。2004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共建协议。2008年,更名为乐鱼平台大巴黎的赞助商。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与教育部决定共建乐鱼平台大巴黎的赞助商。
学校植根宁夏,立足西北,面向全国,放眼世界办学。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始终秉承“团结进取、砥砺成才”的校训,继承“艰苦奋斗、同舟共济”的创业精神,发扬踏实、坚韧、执着、自信的“骆驼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自强不息”的办学理念,坚持“因材施教、追求卓越”的人才培养理念,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研究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培养造就各民族优秀干部人才、服务支撑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涵盖博士、硕士、本科多层次学历教育、多学科协同发展的综合性大学,在西部具有一定影响力,为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现代化综合大学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乐鱼平台大巴黎的赞助商(简称北方民大),英文名称为North Minzu University (简称NMU)。学校网络域名地址为www.nm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街204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经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依法适度开展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保持合理办学规模。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激发改革创新根本动力,坚持走内涵式高质量发展之路,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以本为本、人才强校、特色发展、一流引领”四大强校兴校战略,与时俱进,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现代化综合大学。
第八条 学校深入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各环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不断增强“五个认同”,培养具有家国情怀、人文素养、科学精神、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深入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应用创新研究,积极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第十条 学校坚持和完善文理兼备、理工融合、以工科为特色的多学科协同发展的学科布局,覆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统筹规划学科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成长规律和人才培养标准,实行修业基本年限与学分相结合的修业管理制度,并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可依法依规向国内外卓越学者或者知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由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学校,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类型等重要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戏ㄈㄒ婧土己玫陌煅Щ肪,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薪酬分配。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尊重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教材建设,履行教材编审、选用等主体责任,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评价与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专门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聘用各类人员,并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坚持和落实师德第一标准,注重师德激励与考核。将师德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推优评先、表彰鼓励、科研和人才项目申报、绩效考核等方面的首要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岗位职责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二)知悉校务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类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对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公共服务。
(四)依法获得相应工作薪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七)对职务、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三)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关心、爱护、尊重学生,教育引导学生健康全面发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声誉和正当利益,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发展机制,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与教职工自身发展相统一。
第二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建立教师留学、访学、进修、学历学位提升制度,构建完整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引导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争得荣誉的教职工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工资福利政策,建立和完善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离退休人员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机构,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柔性引进人员、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挂职交流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各类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招生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收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依照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依照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其他资助。
(四)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在校内依法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五)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准则。
(三)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
(四)修德践行,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勤勉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六)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声誉和正当利益。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八)爱护教育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和校园环境,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健全学生资助体系,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劳动等课外活动。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自主创业等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服务,积极拓展就业渠道,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照法律规章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机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在校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参照在校学生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或约定。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委员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全委会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常委会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安排议题,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乐鱼平台大巴黎的赞助商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进行监察。
第四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蚊饽诓孔橹沟母涸鹑。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课程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安排议题,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进行决策。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及学科资源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与招生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专门委员会章程等学术制度进行审议。
(二)对学校各类引进、培养人。崩蚨酝馔萍鼋萄Ш涂蒲а芯砍晒,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进行评定。
(三)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维护学术道德,受理调查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裁决学术纠纷。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擅裰餮【俪绦蛉范,经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学科(专业)评议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履行学位授予职责,统筹协调学位管理、学位授权等工作的决策、审议和咨询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并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
(四)审议学校学位授权点的设置和调整事宜。
(五)审核研究生导师资格。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策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并根据授权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学院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工会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十一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团委指导下,依据法律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相关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学校为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其在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自主设立内部组织机构,由教学科研单位、党群行政部门、直属单位和教辅单位等组成,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学校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和评估。
学校依法依规对内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五十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自主运行,学校依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六章 教学和科研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保障和支持学院在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以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为内部治理的基本架构。
第五十七条 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选用、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在学校统一指导下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负责学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
(四)拟订内设机构方案,培养、选聘和管理学院内部的各类岗位人员。
(五)管理和使用学:瞬Φ陌煅Ь押妥什。
(六)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八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领导本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经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十二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中心、所)等机构,由学校依其职能赋予职责和职权。学校定期对研究院(中心、所)进行考核。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合理编制预算,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严格管理、使用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经济行为。依法公开经费与资产使用情况,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条 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提供服务,为所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与国内外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等开展合作交流。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旨在促进学校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
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接受捐赠,开展募集筹资活动,对基金进行有效管理,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行,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与校友共同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成立校友会分支机构,各校友会分支机构接受校友会的指导。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团结进取、砥砺成才”。
第七十六条 校标图案主体由学校校名的汉语拼音首字母“B”、学校标志性建筑轮廓和建校时间“1984”等基本元素组合构成。图案呈圆形,图案内圆上弧为启功先生题写的中文校名,下弧为学校英文全称。蓝色为学校标志色。
第七十七条 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的校标和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八条 校歌为《放飞梦想——乐鱼平台大巴黎的赞助商校歌》。
第七十九条 校庆纪念日为9月15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章程草案须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一条 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教代会提议,并依章程制定程序进行。
第八十二条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